
王同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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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5月
Prison Terms:
死刑
Charges:
“右派分子”、“反革命集团”
Crime:
攻击文化大革命
Date(s) of Arrest:
1970年5月
Prison Terms:
死刑
Charges:
“右派分子”、“反革命集团”
Crime:
攻击文化大革命
王同竹,湖北襄阳人,中共中央马列著作编译局俄文翻译,曾写作和发表诗歌和短篇小说。1957年“鸣放运动”中寫信给武汉大学,對1955年“肃反运动”中對他的審查表示异议。編譯局得到武汉大学的通報,即以王同竹“翻肃反的案”、“攻擊党的肃反政策”为罪名,将他定为“极右分子”,送河北省茶淀的清河劳改农场“劳动教养”。
1962年8月王同竹被转送北京大兴县团河劳改农场,1964年被“摘掉‘右派’帽子’”,留场“就业”。
1966年6月,中共为了安置即将从城市清除的各类“分子”,决定把北京附近的劳改农场腾空,农场人员则迁移到三千公里外的新疆。8月,王同竹等被送到位于石河子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的农场,继续“就业”。
1969年,王同竹和与他一起从团河转到新疆的孙本桥(安徽来安人,原北京工业学院学生)、姚祖彝(浙江余杭人,原外贸部英文翻译)先後趁乱逃离新疆。他们在安徽来安和江苏南京一带流浪,靠打零工、倒卖香烟等谋生。1970年5月,当局指控“王同竹为首,纠集孙本桥等11人组织反革命集团”,将其逮捕,判处王、孙、姚死刑,其余孙本岳等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1970年7月30日,南京市当局召開公审大會,宣判24名“現行反革命分子”死刑。王、孙、姚是其中的三名。曾经在清河农场、团河农场与他们一起劳改、也从新疆逃到南京的原北京农机学院学生陆鲁山,为被当局处决的王、孙、姚三人鸣冤叫屈,几个月後也被枪毙。
1980年7月,当局宣布“王同竹反革命集团”“没有事实根据,应予否定”,王同竹书写的诗文“不能认定为反革命诗文”;“王同竹、孙本桥、姚祖彝无罪。”撤销对三人的死刑判决。陆鲁山亦被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