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九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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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1975年
Prison Terms:
3年(拘押);15年;死刑
Charges:
现行反革命罪,现行反革命翻案罪,“恶毒攻击”罪
Crime:
批评文化革命,呼吁为自己的冤案平反
Date(s) of Arrest:
1969年,1975年
Prison Terms:
3年(拘押);15年;死刑
Charges:
现行反革命罪,现行反革命翻案罪,“恶毒攻击”罪
Crime:
批评文化革命,呼吁为自己的冤案平反
江西省赣州人。1969年5月,李九莲因在日记中反思“文化大革命”而被捕,以“现行反革命罪”拘留审查。林彪死後,李于1972年获释。
1974年“批林批孔”期间,李九莲为自己鸣冤,旋即被以“现行反革命翻案”等罪名秘密拘捕。197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文化革命後,李九莲再为自己鸣冤,当局于1977年以她在服刑期间犯有“恶毒攻击华主席”等反革命罪判处死刑。处决时,为防止她喊口号,当局将她的下颚、舌头用一根竹签刺穿成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