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忻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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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7月,1967年1月
Prison Terms:
管制3年,实际监禁5年7个月,死刑
Charges:
现行反革命分子
Crime:
写信给中共主席毛泽东批评“文化革命”
Date(s) of Arrest:
1963年7月,1967年1月
Prison Terms:
管制3年,实际监禁5年7个月,死刑
Charges:
现行反革命分子
Crime:
写信给中共主席毛泽东批评“文化革命”
忻元华,浙江人,新疆哈密铁路分局水电段经济计划员。1963年2月至6月,他先後给毛泽东及其他中共领导人和全国48家报刊,投寄了9封信。批评毛泽东搞个人崇拜、个人迷信。7月,忻元华被捕。关押两年多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忻元华管制三年,送原单位监督劳动。
1966年文化革命开始,1967年1月,忻元华写了致毛泽东的第十封信,称“文化革命”是“历史上空前未有的惨祸”,再次批评毛搞“个人崇拜”。1970年5月13日,当局指控忻元华犯“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1970年5月30日,忻元华被绑赴公判大会,游行示众後被处死。
1979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和哈密地区中级法院撤销了原来的两次判决,宣布忻元华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