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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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0月21日
Prison Terms:
死刑
Charges:
攻击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和社会主义制度
Crime:
书写、公开散发反革命标语和反动诗词
Date(s) of Arrest:
1968年10月21日
Prison Terms:
死刑
Charges:
攻击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和社会主义制度
Crime:
书写、公开散发反革命标语和反动诗词
王佩英原为铁道部铁路专业设计院总务科职工。1961年至1962年,毛澤東和劉少奇分歧逐漸公開,王佩英支持刘少奇。自1964年至1968年10月,她书写了大量“反革命标语”和“反动诗词”,公开散发到天安门、西单商场等公共场所,并多次当众呼喊反对毛泽东的“反革命口号。”
1968年10月21日,中国人们解放军北京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以“现行反革命”罪名逮捕王佩英。她被捆绑毒打,1969年下半年被戴上牲口嚼子押往北京市各区游斗。
1970年初,北京市革命委员会保卫组提出将王佩英判处死刑。1970年1月18日,经公安部领导小组謝富治等向中共中央請示,1月22日獲批,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公法軍事管制委員會下達判決書,1月27日在北京工人體育場舉行公審,王佩英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当天即被押赴蘆溝橋执行枪决。
1980年3月7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佩英案下达了再审刑事判决书。1980年4月10日,中共铁道部专业设计院党委做出《关于为王佩英同志平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