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香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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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8月
Prison Terms:
死刑
Charges:
“现行反革命分子”
Crime:
攻击中共中央领导人
Date(s) of Arrest:
1970年8月
Prison Terms:
死刑
Charges:
“现行反革命分子”
Crime:
攻击中共中央领导人
李香芝,女,山东省阳信县人,江苏省歌舞团演员、副团长。因该歌舞团女演员常被挑选陪中央首长陪舞,1966年文化革命期间李写就一份意见书欲寄到北京,要求中央首长不要带头找女演员陪舞。後因她1957年曾被划为“中右分子”,担心会被打成右派而将意见书烧毁。
1968年,江苏省成立革命委员会“清理阶级队伍”,李香芝被关押了半年多。1970年8月,李香芝作为“一打三反”运动的对象再次被关押,1971年2月作为“现行反革命分子”逮捕入狱。
批斗、迫害、刑讯导致精神失常的李香芝在狱中诉说以往陪领导人跳舞後曾被强制发生性行为,且指名“是毛主席”。1970年8月,中共江苏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判处李香芝死刑,且“不准任何人提审”。9月2日,李香芝被拉到一个公判大会,宣判後押赴刑场枪决。
1979年1月,江苏省当局宣布“李香芝案件”“无旁证材料,完全凭本人口供定罪”,“是一个错案冤案,应给予平反昭雪,恢复名誉。”